一是明确质疑处理程序和答复主体。《办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的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具体处理程序、答复主体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重申当事人法律责任。《办法》重申了供应商虚假、恶意质疑的情形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不当处理的情形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三是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办法》要求被质疑人审查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质疑材料,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供应商需更正或补充的内容。四是建立质疑答复抄送制度。《办法》规定被质疑人应当将质疑书(包括证据)、撤回质疑申请书、质疑答复等材料在质疑处理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王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