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编号: | 我要查看 | 采购业主: | 我要查看 | 招标公司: | 我要查看 |
| 联系人: | 我要查看 | 联系电话: | 我要查看 | 通讯地址: | 我要查看 |
| 截止日期: | 我要查看 |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不良贷款清收法律服务项目 | ||
| 品目 | 服务/商务服务/法律服务/其他法律服务 | ||
| 采购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
| 行政区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公告时间 | 2021年06月03日 21:58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1年05月24日 | 更正日期 | 2021年06月03日 |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郝丽娇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5199006836 | ||
| 采购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
| 采购单位地址 |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57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991-8562602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新疆天一众诚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乌鲁木齐市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4号楼2605室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郝丽娇-15199006836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TYZC2020-Z003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不良贷款清收法律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5月2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原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6月4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现延期为:2021年6月7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
二、项目基本情况:共6笔不良贷款
截至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不良贷款余额为3150万元,开发资金使用费(利息)750.2万元,本息合计3900.2万元,该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 期限 | 数量 | 借款人 | 清收总额(万元) |
| 不良贷款清收法律服务 |
不良贷款清收 | 2年 | 6 |
| 借款金额3150万元、开发资金借款使用费750.2万元,合计3900.2万元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3900.2 |
项目服务内容:
1、6户不良贷款清收事宜,即债权清收酌情的相关事项至项目处置终结(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判不良贷款资料、尽职调查、明确清收方式、和解、诉讼、非诉、执行)。
2、项目清收期间的日常法律咨询。解答采购人就该项目的日常法律咨询。如有必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委托范围:全程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不良贷款清收项目,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项目谈判、审核不良贷款清收项目签订的所有合同、代理参加和解、调解、诉讼、执行等、出具专项法律服务意见书、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等内容。
服务期限:从签订合同至本不良贷款清收结束,大约2年。
代理方式:固定总价代理(最高限额49万元)。
投标人报价中应包括了以下各项费用: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翻译费、送达费、评估价、拍卖费、人员工资费用、会议费、劳务费及差旅费、办公设备及耗材费用、咨询费、管理费、配合费、资料费、通讯费、交通费、利润、税金等。
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对采购人提出的服务内容的响应程度,律师团队的分工、配合机制,具体工作流程,代理清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清收思路、计划、途径、资源、优势、期限等)等。
清收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清收债权的需要聘请乙方的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乙方根据甲方对专项法律服务的要求,经协商,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清收业务的具体内容(以招标书内容为准)。
第二条 清收工作完成期限
两年,自本委托协议签订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乙方工作职责
(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活动中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律师组成律师团队,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被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乙方另行指派律师代为履行职务,乙方指派律师团队的负责人需有十年以上诉讼工作经验。
(三)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召开的专项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2、应甲方要求,对目标公司涉诉案件、清偿欠款的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相关尽调方案;
3、应甲方要求,以催款函、律师函等非诉讼方式,向目标公司催收欠款;
4、如通过非诉方式未能收回款项,代表甲方以诉讼方式,向目标公司催收欠款。
5、办理相关执行事务。
6、办理委托事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指派律师根据甲方业务需要,保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律师职责;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事务;
(三)乙方律师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工作进程;
(四)乙方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活动;(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及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资料;
(二)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条 专项法律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付款方式为: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40%的法律服务费 元整;
甲方于目标公司涉及的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作出或欠款追回之日(以先到者为准)起十日内,向乙方支付50%的法律服务费 元整;如目标公司已经申请破产重组的,乙方成功申报债权或人民法院出具生效法律文书后,视为该案件已经办结,甲方支付该案件剩余50%的代理费。
目标公司的清收案件办理完毕,乙方提交结案报告,甲方应当于十日内,向乙方支付10%的法律服务费 元整。乙方收到款项后,应当在三日内,开具与付款金额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行号:
账号:
税号:
第七条 其他费用的支付
无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服务的主办律师的;
2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损失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未于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乙方有权中止工作或单方解除合同。
(二)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乙方己收取的专项法律服务费不予退还。尚未收取专项法律服务费的,甲方应足额支付;
(三)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将己收取的专项法律服务费退还甲方。
第十条 特别约定
(一)对于甲方委托事项,若因甲方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方委托事项所需材料如有原件,乙方只留存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该材料,由甲方或其联系人亲自向其提供。
(三)甲方坚持不正当甚至违法的要求,乙方在己明确告知的前提下甲方仍坚持执行,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己支付的专项法律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向当地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 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更正日期:2021年06月0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57号
联系方式:0991-85626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天一众诚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4号楼2605室
联系方式:郝丽娇-151990068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郝丽娇
电 话: 15199006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