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服务需求
一、服务内容:
住宅区内道路挖掘恢复工程
★二、服务期:一年(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三、质量标准:合格
★四、施工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八、其他事项
根据《沈北新区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作,2020年4月份,区城治办制定并下发了《沈北新区关于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挖掘、占用城市(含住宅区内)道路、绿地的行为,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区城治办对《沈北新区关于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了完善补充。
《沈北新区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挖掘、占用城市(含住宅区内)道路、绿地的行为,减少“开挖无序,随意施工,只占道,不施工”等现象,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沈北新区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沈北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等需要挖掘城市(含住宅区内)道路、绿地的,适用本方案。
城市道路是指沈北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尚未按道路规划红线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城市绿地是指沈北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及附属绿化,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及花草树木。
住宅区内道路是指沈北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小区(含弃管小区)内道路设施,包括车行人行道、隔离带、广场等设施。
住宅区内绿地是指沈北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小区(含弃管小区)内绿化及附属绿化,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及花草树木。
占用挖掘实行计划管理,未纳入计划不得许可(紧急抢修抢险类除外)。
(三)紧急抢修抢险类项目
因埋设在城市或住宅小区内道路(绿地)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挖掘抢修,但应同时向城市(含住宅区内)道路、绿地的主管部门报备,并在施工开始后24小时内补办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
四、规范施工现场管理
(一)严格控制道路(绿地)挖掘行为,按照勘察、检查、验收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督,保证挖掘施工按审批规定实施。
(二)挖掘单位应该提前做好施工材料准备、围档设置等工作,在许可施工之日起2日内必须开始做业,逾期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当年挖掘城市道路计划。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延长或者扩大挖掘的变更手续。
(三)挖掘单位在施工前要及时上报施工计划,区城治办组织专业队伍,按照各环节监管,对未按照挖掘许可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施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标准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取消当年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四)城市道路在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为禁挖期;住宅区内道路在当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为禁挖期。
(五)挖掘施工单位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沟槽回填验收前的挖掘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挖掘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易塌方路段,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上报支护方案及应急预案,进行实时监控。
七)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在开挖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因施工质量和技术操作等原因出现事故的,道路挖掘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无偿处置和恢复,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八)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道路挖掘单位与道路挖掘回填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封闭围挡设施的衔接;设置统一标准的工程公告板,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施工围档。
(九)道路挖掘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制度要求,现场和周边环境整洁、道路平整、排水畅通,交通安全,要按照批准的占道位置、面积,整齐、单侧堆放施工材料;施工产生的污水不得直接向路面排放,产生的残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应当立即清运。
(十)横断挖掘的,应当在夜间进行,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应当于次日5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嵌入式铺设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十一)挖掘单位负责除沥青层敷设(车行道)、面层铺装(人行道)以及所有沟漕路基的回填。挖掘人不得使用原土或米砂作为沟槽回填料。鼓励使用符合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十二)挖掘人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通知监管单位,回填结束后应当于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监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对挖掘面积和沟槽回填质量进行验收。
(十三)实行施工现场挖掘公示制度。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和群众理解与支持。
五、挖掘恢复费用标准及恢复方式
(一)道路、绿地挖掘恢复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局、区房产局负责。
(二)挖掘恢复费用标准:城市道路挖掘恢复费用标准按《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住建[2011]240号)各相关费用执行,由区城市管理局收缴;住宅小区内道路挖掘恢复费用标准按《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住建[2011]240号)各相关费用50%执行,由区房产局收缴。
★(三)主次干道过街挖掘沟槽应当在回填验收后15日内(含道路基层养生期)恢复完毕
★(四)因特殊情况铺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超过15天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区房产局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或强制进行路面修复,保障交通安全。
附件
1:住宅区内挖掘工程实施流程
2:沈阳市占用城市道路工程钢板铺设通用标准附件
3:全封闭围档参考标准
附件1:
住宅区内挖掘工程实施流程
根据《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住宅区内挖掘工程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住宅区内挖掘工程实施流程。
一、挖掘工程备案
1.建设单位执开工手续或维修工程的审批手续到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填写《住宅区内挖掘工程登记备案表》(表样附后)。街道办事处下发《住宅区内挖掘工程登记备案通知单》。
2.建设单位持《住宅区内挖掘工程登记备案通知单》到沈北新区房产局交付挖掘修复费用后,区房产局出具《住宅区内挖掘工程施工通知单》,建设单位执《住宅区内挖掘工程施工通知单》到工程所在地街道再次备案后进行施工
二、挖掘恢复费收费
1.挖掘恢复费用标准暂按《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辽住建[2011]240号)各相关费用的50%执行,即每平方米260元
2.挖掘工程量计算方法为:挖掘开口宽度+40mm)×挖掘长度
3.交付的挖掘恢复费计算方法为:挖掘工程量×收费标准×125%
4.区房产局收取的挖掘恢复费足额上缴区财政。
三、挖掘施工要求
1.建设单位道路挖掘开口用无齿锯切割。
2.挖掘工程施工期为每年的4月16日至9月30日。单项工程施工期一般为15天,最长不超过30天,需要延长施工期或者扩大范围挖掘的,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向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
四、挖掘恢复工程施工单位确定
区房产局通过采购方式确定挖掘恢复工程施工单位。
五、挖掘恢复工程施工
1.建设单位挖掘工程回填完成后告知区房产局,区房产局安排恢复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恢复工程施工。恢复工程质量要求按《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住宅区内挖掘工程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2.区城建局负责监督挖掘恢复工程质量。
六、挖掘恢复工程结算方式
挖掘恢复工程竣工后,由区房产局委托工程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依据审计结果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结算挖掘恢复费。质保金按审计结果的5%计算
七、其它需要明确事项
1.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单位、业委会、社区等单位或群体进行施工满意度调查,并备案。
2.绿地恢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3.道路恢复质保期2年,绿地恢复质保期2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附件2
沈阳市占用城市道路工程钢
板铺设通用标准(试行)
一、钢板厚度
铺设城市道路上的钢板厚度应大于4cm,避免车辆碾压后变形。
二、钢板平整
钢板之间应连续铺设,无缝隙。钢板铺设平整,不得重叠,接缝处高差不得超过1cm,不得出现翘边翘脚现象
三、钢板连接
钢板铺设顺直整齐,相邻两块钢板之间偏差不得超过1cm。
四、钢板固定
(一)钢板要采取固定措施,避免车辆碾压后出现移动。
(二)同一点位占用时限在10日内的工程。钢板铺设后采用减速带固定。减速带连续设置、无问断,保证钢板不移位、不跳车。
(三)同一点位占用时限在10日以上的工程。钢板铺设应采取嵌入式铺设的方式,钢板要嵌入到路面中,与路面高度一致,与路面接缝处紧密;钢板四个角要用钢钎固定,做到钢板稳固、不翘边翘脚
五、钢板基础
钢板铺设下方的管沟应满填,填充物要与钢板有效结合,避免车辆碾压后钢板变形、异响。
附件3 全封闭围档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