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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7#公寓楼电梯釆购安装项目(二次)答疑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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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我要查看 采购业主: 我要查看 招标公司: 我要查看
联系人: 我要查看 联系电话: 我要查看 通讯地址: 我要查看
截止日期: 我要查看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定远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7 公寓楼电梯釆购安装项目(二次)
品目

采购单位定远县城发置业有限公司
行政区域定远县公告时间2021年11月22日 15:56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1月15日更正日期2021年12月07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邦安
项目联系电话13485767240
采购单位定远县城发置业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3485767240
代理机构名称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3485767240

定远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7 公寓楼电梯釆购安装项目澄清答疑

各投标人及有关单位:

问题一:

P26,资信评分细则第6条售后服务能力第3点“投标人有电梯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免费开放权限于采购人,采购人能够通过此平台及时获取电梯所有基本信息和使用状况(如:故障信息、年间状态、保养时间等各类信息和实时状态)得 3 分。(提供监管平台扫描图片原件上传)”,该条评分标准对于采购人筛选规范适合的投标人并不具备参考价值,反而易造成歧义流失掉合适的投标人。对于投标人是制造商的基本都有规范的电梯信息化管理平台,而投标人是代理商的拥有完全属于自己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在省内屈指可数,但代理商所投电梯在该品牌制造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上可以完全免费开放权限给采购人,满足采购人对获取电梯所有基本信息和使用状况(如:故障信息、年间状态、保养时间等各类信息和实时状态)的需求。只要满足“免费开放权限于采购人,采购人能够通过此平台及时获取电梯所有基本信息和使用状况(如:故障信息、年间状态、保养时间等各类信息和实时状态)(提供监管平台扫描图片原件上传)”,投标人为代理商的也应当视同拥有电梯信息化管理平台,一方面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二章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另一方面,完全保证了采购人自身对于竞标价格及服务上选择多样性的权益,有利于招标活动地顺利进行。

据此,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有电梯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免费开放权限于采购人,采购人能够通过此平台及时获取电梯所有基本信息和使用状况(如:故障信息、年间状态、保养时间等各类信息和实时状态)得 3 分。(提供监管平台扫描图片原件上传)”。

回复一:此条评分并未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此条只是作为评分项,体现投标人售后维保服务能力,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P25,资信评分细则第2条类似业绩“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安置房或公建项目单项合同金额(含电梯供货及安装)不低于 100 万元的业绩,提供一个得5 分,满分 10 分。注:业绩需提供网站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上传,销售业绩必须为投标人的业绩,否则不得分,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此项评分标准在表述上存在一定程度上一刀切的做法,极易造成一些优秀的电梯供应商难以达到此项要求从而错失掉竞标机会对采购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投标人是代理商的,对于安置房或公建项目,签署合同时往往是直接以电梯品牌制造商的名义进行一系列的法务手续办理,一方面稍大一些的公建项目采购人比较倾向于与电梯品牌制造商产生直接的合同利害关系,另一方面代理商直接使用电梯品牌制造商的名义进行合同签署,也是对采购人价格,服务以及信任度的保障。因此,有众多优秀的电梯代理商实际做过的安置房或公建项目,在合同上却并非是以该代理商的名义进行签署,而是以所销售的电梯品牌制造商签署的合同,针对这种比较普遍的实际情况,为了提高竞标供应商参与度且起到公平公正的效果,建议将此项修改为“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所投品牌制造商具有安置房或公建项目单项合同金额(含电梯供货及安装)不低于 100 万元的业绩,提供一个得5 分,满分 10 分。注:业绩需提供网站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上传,销售业绩的必须为投标人或所投品牌制造商的业绩,否则不得分。

回复二:本项旨在考察投标人的企业实力,不属于将投标人资格条件作为评分标准,从以往招标情况能看出大多数企业均满足此项,此条不予修改。

 问题二

招标文件P25页:技术标评审细则3、信用评价: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获得由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评价为A级及以上维保单位的得3分。因为只有安徽省维保评级是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公布的,其他地区都是市级,此条要求明显有区域性限制,违反了违反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七条:限定投标人(供应商)具备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协会、商会颁发、发布的入围目录名单或名录库;而且投标人可能是代理商投标,而售后服务可能会是制造商或者制造商直属分公司负责,所以仅限于投标人的维保评级来作为评判也是有局限性不合理,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或者所投品牌制造商或制造商直属分公司自2018年1月1日以来获得由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评价为A级及以上维保单位的得3分。

回复三:本项旨在考察售后服务能力,不属于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分项,未违反负面清单,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文件P26页:售后服务能力:5、对投标人的售后服务实力和方案参加市级以上公安部门救援实施单位具有证明文件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请问这是需要什么样的证明文件,在我司所了解“参加市级以上公安部门救援实施单位”这个要求具有局限性,不是所有单位都具备,而且售后服务单位有的是投标人直接负责,有的是所投电梯制造商或者制造商直属分公司负责,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回复四:本项目代理商和制造商均可参与投标,统称为投标人,此条是作为评分项,并未限制投标人,本条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

1、招标文件P25页评分细则: 类似业绩: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安置房或公建项目单项合同金额(含电梯供货及安装)不低于 100 万元的业绩,提供一个得5 分,满分 10 分。注:业绩需提供网站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上传,销售业绩必须为投标人的业绩,否则不得分,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 建议修改为: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制造厂家具有安置房或公建项目单项合同金额(含电梯供货及安装)不低于 100 万元的业绩,提供一个得5 分,满分 10 分。注:业绩需提供网站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上传,销售业绩必须为投标人的业绩,否则不得分,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 投标人或者制造厂家更能符合项目需求

回复五:详见回复二

 

特此说明

招标单位:定远县城发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单位: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