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编号: | 我要查看 | 采购业主: | 我要查看 | 招标公司: | 我要查看 |
| 联系人: | 我要查看 | 联系电话: | 我要查看 | 通讯地址: | 我要查看 |
| 截止日期: | 我要查看 |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泰山学院高水平建设工程及一流专业教学软件采购项目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泰山学院 | ||
| 行政区域 | 山东省 | 公告时间 | 2021年04月10日 13:29 |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详见公告正文 |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1年04月22日 09:00 |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
| 预算金额 | 详见公告正文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详见公告正文 | ||
| 项目联系电话 | 详见公告正文 | ||
| 采购单位 | 泰山学院 | ||
| 采购单位地址 | 详见公告正文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详见公告正文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详见公告正文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详见公告正文 | ||
泰山学院高水平建设工程及一流专业教学软件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
| A | 大数据学院创新实践中心及创新实验室软件采购 | 1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2.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者,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3.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46.950000 |
| B | 智慧文旅平台建设软件采购 | 1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2.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者,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3. 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30.000000 |
| C | 旅游信息教学实训平台软件采购 | 1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2.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者,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3. 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17.250000 |
| D | 校本部公共计算机实验室软件采购 | 1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2.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者,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3. 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7.400000 |
| E | 南校区公共计算机实验室软件采购 | 1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2.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者,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3. 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8.100000 |
| F | 软件工程专业实验室软件采购 | 1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2.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者,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3. 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11.000000 |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