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城市街路更新工作部署,根据《沈阳市城市街路更新三年实施方案》指导精神,由区城管局组织实施“2021年沈河区十横十纵南关路及小西路街道更新工程”。计划总投资8820.00万元,其中架空电力排迁费4200.00万元(由电力部门独立设计,不在本次设计范围内)。南关路(风雨坛街-大南街)、小西路(市府大路一西顺城街)道路总长2400.00米,面积68413.00平方米、改造排水管线1080.00米、多箱合一2项、绿化提升4180.00平方米。
二、项目需求:
| 采购文件要求 | 要求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报价文件无效 |
| ★服务的基本要求 | 按照招标范围及使用功能的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配合、技术咨询服务等全过程服务。 |
| ★服务详细要求 (项目范围、人数、工作职责及人员要求,管理标准) | 1.一般要求 1.1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采购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采购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1.2 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1.3 工程施工图设计人员高级工程师4位,工程师10位。 2.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3.设计范围 3.1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3.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采购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设计文件要求 4.1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采购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4.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采购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4.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采购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4.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 ★技术文件 、 资料的要求 | 供应商须提供设计成果图纸八份,电子版成果文件四份。 |
| ★其它 | 无设计方案补偿费用。 |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城市街路更新工作部署,根据《沈阳市城市街路更新三年实施方案》指导精神,由区城管局组织实施“2021年沈河区十横十纵南关路及小西路街道更新工程”。计划总投资8820.00万元,其中架空电力排迁费4200.00万元(由电力部门独立设计,不在本次设计范围内)。南关路(风雨坛街-大南街)、小西路(市府大路一西顺城街)道路总长2400.00米,面积68413.00平方米、改造排水管线1080.00米、多箱合一2项、绿化提升4180.00平方米。
按照招标范围及使用功能的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配合、技术咨询服务等全过程服务。
1.一般要求
1.1采购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采购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采购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采购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采购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1.4 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1.5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采购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采购人均有权修改采购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采购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6如果采购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人,要求其改正。采购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采购人承担。
1.7采购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采购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采购人的指示
1.8.1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采购人的指示应盖有采购人单位章,并由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
1.8.2 设计人收到采购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1.8.3 在紧急情况下,采购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采购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采购人的正式指示。
1.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采购人代表处取得指示。
1.8.5 由于采购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采购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2.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3.设计范围
3.1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3.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采购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设计文件要求
4.1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采购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4.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采购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4.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采购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4.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