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编号: | 我要查看 | 采购业主: | 我要查看 | 招标公司: | 我要查看 |
| 联系人: | 我要查看 | 联系电话: | 我要查看 | 通讯地址: | 我要查看 |
| 截止日期: | 我要查看 |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姜高公路改扩建工程PPP项目招标公告(TZZC-G2020-001) | ||
| 品目 | 服务/其他服务 | ||
| 采购单位 |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 ||
| 行政区域 | 泰州市 | 公告时间 | 2021年06月08日 21:26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1年03月30日 | 更正日期 | 2021年06月08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姜先生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23-86881758 | ||
| 采购单位 |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 ||
| 采购单位地址 | 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 303 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523-86881758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 代理机构地址 | 泰州市海陵南路306号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523-86893393 | ||
姜高公路改扩建工程PPP项目补充公告3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TZZC-G2020-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姜高公路改扩建工程PPP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3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补充公告1及补充公告2
更正内容:
1.提交投标文件开始时间修改为:2021年6月25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21年6月25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2.姜高公路改扩建工程PPP项目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为87368万元。
3.随工程量固化清单一起发放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作为招标文件附件。
4.根据泰州市财政局2020年3月12日公告,本项目核定概算总投资为10.06亿元,而招标文件中给定预算总投资约12.18亿元,请问:
(1)项目总投变更后,是否有批复文件?若有,请提供。
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12.18亿元为估算总投资,已批复,将随补充公告3一起发放给各投标人。
(2)根据《PPP项目合同》第17页,项目投资决算数不得超过项目概算,而现阶段总投资额已超过概算的20%,请问,此条款是否需要修改?
答复:总投资12.18亿元为可研估算值,此条款不需要修改。
(3)为测算总投资需要,请提供最终确定的总投资费用构成表?
答复:总投资费用构成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执行。
5.《招标文件》第17页,“10.5特别注意投标报价不得出现在商务技术文件中。”
疑问:按照技术方案评分标准要求,财务方案中编制融资计划,需填报资金成本和年度借还款计划,融资利率为报价项,请问如何处理?年度借还款计划需计算融资金额,融资金额需结合建安下浮计算总投资,请问总投资金额是否可以写入商务技术文件中?财务方案中须编制项目公司日常运营维护成本方案,年度运营费用为报价项,请问如何处理?
答复:招标文件第17页“10.5投标人应按上述顺序将报价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分别装订成册。特别注意投标报价不得出现在商务技术文件中。”修改为“10.5投标人应按上述顺序将报价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分别装订成册。”。
6.根据《招标文件》第32页要求,初步评审-不平衡报价核查“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不平衡报价核查。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子项综合单价浮动率超过工程费用下浮率【(经评审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经评审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20%,该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标。”请问,如何进行不平衡报价核查,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中各子项综合单价限价?
答复:工程量清单中各子项综合单价将随补充公告3一起发放给各投标人。
7.报价评分细则表中,“5年度运营费用报价项为前三年分别报价,要求年度下浮率不低于10%,投标下浮率最高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1-评标基准价)/(1-其他投标报价)]×3。”请问,评标基准价是采用前三年任一年运营费用报价计算还是按三年平均计算?
答复:按照三年平均计算。
8.投标人综合实力评分,“5.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有1项公路运营维护业绩的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以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能明确体现项目运营时间和运营内容,如无,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请问,我司拟用业绩为高速公路运营维护业绩,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日期为2016年1月1日之前,运营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之后,项目现阶段任处于运营期,业绩是否满足要求?
答复:以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9.招标文件P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5项“签字、盖章”一栏中“如为联合体参与投标,须填写投标人名称处均填写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招标文件中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除特殊规定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签字(章)、盖章指联合体牵头方签字(章)、盖章”。
因我方为联合体投标则:
问1: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中地址电话等信息是否只填写联合体牵头人信息即可,请明确。
答复:投标函中地址电话等信息可以只填写联合体牵头人信息。
问2:投标文件格式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注中提示“注:投标人(联合体牵头方)提供即可。”投标人名称处是否只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即可,请明确。
答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名称处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即可。
问3:投标文件格式中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外,其他需要填写投标人名称处是否填写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只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章即可,请明确。
答复:按招标文件第7页8.5款执行。
10.招标文件P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7项“投标文件份数”一栏及招标文件P1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投标人应将报价文件正、副本文件密封在一个包封中,商务技术标文件正、副本文件密封在一个包封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中未明确电子文件如何包封,请明确。
答复:招标文件未做要求,投标人可自行决定电子文件包封形式。
11.招标文件P41评标办法第(3)项“投标人综合实力(代号C,满分30分)”的企业业绩第4条“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每有1项商业综合体(含商业运营项目、高速公路服务区)投资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以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须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本项经验证明材料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可提供。”
问:此处“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每有1项商业综合体(含商业运营项目、高速公路服务区)投资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是否可理解为“(含商业运营项目或高速公路服务区)投资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即可得分,请明确。
答复:此处商业综合体(含商业运营项目、高速公路服务区)三者为“或”的关系,即商业综合体或商业运营项目或高速公路服务区。
12.根据招标文件P41“投标人综合实力(代号C,满分30分)”的投标人企业业绩要求,需要提供的业绩合同材料较多,业绩合同是否可以只放评审因素要求的关键页即可,请明确。
答复:可以提供关键页,但须满足招标文件评审要求;提供关键页的业绩合同材料,建议带至现场备查,否则因关键页不清晰、缺少评审因素等原因导致的业绩被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中无本项目总投资构成,请明确。
答复:总投资费用构成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执行。
1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中没有明确征地拆迁费是否由政府方包干使用,请明确。
答复:除杆线迁移费用外,工程范围内的其他征地拆迁费由属地政府负责。
15.招标文件P33-34,“运营成本前三年以投标人报价为准(除土地租赁成本以外的全部运营费用,土地租赁成本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第四年按照成本调价机制执行),前三年上限价分别为585.69万元、559.38万元、710.09万元,年度运营费用下浮率不低于10%,否则其投标报价无效作否决投标处理”此处的前三年上限价是否包含土地租赁成本。
答复:包含15万/年的土地租赁成本。
16.《项目合同》P32,“招标文件中暂列的交通综合体工程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9875.5万元”,此处的9875.5万元是否指建筑安装工程费,若不是,请明确。
答复:不是,9875.5万元指的是全部费用,详见姜高公路改扩建工程PPP项目工程量清单总说明4.3款。
17.《项目合同》P55“以第三年的年度运营成本审计结果作为定额,自第四年执行”,第四年运营成本是否等于第三年运营成本审计结果×(1-投标人报价),若不是,请明确。
答复:不是,以定额为基数,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18.《项目合同》P56,“当年经审计的项目资本金税后投资回报率触发超额利润分成条件,并在当年和以前运营年度的项目资本金平均税后投资回报率触发超额利润分成条件时,进行超额利润分配”,中“当年和以前运营年度的项目资本金平均税后投资回报率”是否指当年和以前每个运营年度的资本金税后投资回报率的平均值,若不是,请明确。
答复:《项目合同》中的公式已明确,按照公式约定执行。
19.招标文件P33、P49中“年度折现率上浮”、“融资利率上浮”,投标人报价是否可以为负值,请明确。
答复:不可为负值。
20.《项目合同》前言以及《合作协议》P1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除,建议替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答复:同意修改。
21.《项目合同》P66-67“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项目合同》为甲、乙、丙三方签订,此处的“双方”建议修改为“各方”。
答复:同意修改。
22.《项目合同》P8甲方的基本义务建议增加:应当确保将本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纳入泰州市人民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并出具人大决议。
答复:不增加,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23.《项目合同》P21“甲方提供收款凭据(甲方不提供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的税金由乙方承担),具体金额以双方均认可的实际发生额为准,如有争议,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建议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审计机构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
答复:不调整,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24.《项目合同》P24“项目资本金安排”
建议:首期8000万元注册资本在中标通知书发出60日内到位,其余注册资本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一年半内到位即可。
答复:不调整,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25.《项目合同》P33“土石方弃方外运费用”中,建议:运距据实结算。
答复:按清单说明有关条款执行。
26.《项目合同》P37“工程量偏差的调整”中,建议:当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偏差超15%时,其综合单价按经甲方、跟踪审计机构、监理机构、乙方、丙方询价价格结算。
答复:不调整,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27.《项目合同》P67甲方的违约情形中“甲方未及时交付项目建设用地或不能确保项目用地的合法性或因土地征收、拆迁安置问题影响施工的”
建议修改为:甲方未及时交付项目建设用地、交通综合体建设用地未及时租给项目公司使用或不能确保项目用地的合法性或因土地征收、拆迁安置问题影响施工的。
答复:不调整,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28.《项目合同》P75建设期终止补偿中,“如因乙方或丙方导致的合同终止,乙方应得到的款项仅包括乙方在本项目中投入的甲方尚未支付的经政府审计机关或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建设成本(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建设期利息)的60%”。
按照合同对等原则,建议修改为:如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除应考虑乙方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投资收益等因素外,还应包括由于乙方提前终止采购、施工和劳动合同等增加的费用,按照上述费用的140%进行支付。如有争议,以甲方和乙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答复:不调整,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29.《项目合同》P75“甲方发生本合同26.1(二)、(六)、(七)V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将相应顺延项目合作期,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合同6.3”。
建议修改为:甲方发生本合同26.1(二)、(六)、(七)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将相应顺延项目合作期,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合同6.3。
答复:不调整,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30.《项目合同》P3“履约保函”指丙方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义务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建议修改为:指乙方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义务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答复:不调整,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31.《项目合同》P9丙方的基本义务中“保障项目的顺利融资,利用自身融资渠道或融资管理经验确保项目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建议修改为:协助项目公司融资,利用自身融资渠道或融资管理经验协助项目公司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答复:不调整,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32.《项目合同》P10甲方的权利中“有权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运维成本的审计等),乙方及丙方应予以配合”。
建议修改为:有权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运维成本的审计等),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及丙方应予以配合。
答复:不调整,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33.《项目合同》P10甲方的权利中“有权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和中期评估”
建议修改为:有权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和中期评估,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答复:不调整,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34.《项目合同》P25投融资监管中“项目资金根据实际用途进入乙方账户,确保资金专项用于乙方运营及建设及其他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合法用途”。
建议修改为:项目资金根据实际用途进入乙方账户,确保资金专项用于乙方运营及建设及其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合法用途。
答复:不调整,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35.《项目合同》P29“乙方、丙方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建议修改为:乙方、丙方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答复:不调整,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36.《项目合同》P66不可抗力事件中“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建议修改为:流行病、饥荒或瘟疫等类似公共卫生事件。
答复:不调整,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37.《项目合同》P32“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原则”中未明确材料调差的基期时间和价格,请明确。
答复:基期为2021年4月。
38.《合作协议》P13履约担保,建议取消履约保证金,由履约保函代替。
答复:不调整,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更正日期:2021年6月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补充公告是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或修改,若与招标文件、补充公告1、补充公告2有悖之处,以本补充公告为准。未列出的内容,均以招标文件为准。
本补充公告是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03号
联系人:姜先生
电话:0523-868817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集中采购机构: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南路306号
联系人:严先生
联系电话: 0523-86897181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严先生
联系电话: 0523-86897181
附件:姜高路工程量清单控制价(1).pdf
泰发改函[2020]234号:关于批准姜高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部分事项调整的函(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