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编号: | 我要查看 | 采购业主: | 我要查看 | 招标公司: | 我要查看 |
| 联系人: | 我要查看 | 联系电话: | 我要查看 | 通讯地址: | 我要查看 |
| 截止日期: | 我要查看 |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南宁市雨、污水管网功能性破损整治项目第二期A标工程总承包 | ||
| 品目 | 工程/其他建筑工程 | ||
| 采购单位 | 南宁市富申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2021年11月21日 18:36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19年12月27日 | 更正日期 | 2020年01月06日 |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龙工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771-5502332 | ||
| 采购单位 | 南宁市富申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南宁市五象大道与龙岗大道交汇处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黎艳春0771-5900011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南宁市云英路8号五象总部大厦B座23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龙工0771-5502332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建昶SG19-12-12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南宁市雨、污水管网功能性破损整治项目第二期A标工程总承包
首次公告日期:2019年12月2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各投标人:
南宁市富申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南宁市雨、污水管网功能性破损整治项目第二期A标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做如下澄清: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澄清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和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其他内容不变。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中的(2)本工程计价依据第⑦点澄清为:固定单价: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招标人提出施工图范围外的工程变更及政策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其他内容不变。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新增第(3)点:本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量,单价按投标人投标报价结算。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1资格评审标准(一)企业情况第(3)点澄清为:企业管理体系及诉讼等情况:企业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5分,此项满分5分。其他内容不变。
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3.4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信誉中的第(二)点澄清为:企业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且在有效期内,得0.2分。
六、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已更换新版,请投标人注意查看。
旧版合同:
1.1 定义与解释
1.1.38工期:为 150 天,其中设计工期 天,施工工期 天。
1.1.54缺陷责任期期限: 月
1.1.57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6.13条执行。
1.1.58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无。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现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等,上述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等有修订的,按新修订的执行,有冲突的按较严格的执行。
1.5 标准、规范
1.5.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按现行的国家和广西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相关行业中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工程施工图纸说明。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
1.5.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无
1.5.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范和制度执行。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签订合同后10天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接到发包人的技术要求资料后15天内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联系电话: ;
联系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 监理人
2.3.1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2.5 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3.2 项目总负责人
3.2.1项目总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等级:
执业资格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
执业印章号:
项目总负责人职责:
项目总负责人权限:
因擅自更换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总负责人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项目总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
3.3 项目设计负责人
项目设计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等级:
执业资格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
执业印章号:
设计负责人职责:
设计负责人权限:
3.4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等级:
执业资格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
执业印章号: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3.5 项目采购负责人(如有)
项目采购负责人姓名:
项目采购负责人职责:
项目采购负责人权限:
3.6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
3.6.1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1
姓名:
C证证书号:
3.6.2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2
姓名:
C证证书号:
3.6.3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3
姓名:
C证证书号:
3.12 分包
3.12.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3.12.7: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再通过招标方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不得把设计和施工一并或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由承包人在中标造价范围内自行选择合法分包人,发包人不参与定价。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承包人提交设计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4.3.2采购开始日期:
4.3.3 采购形式:□发包人自行采购 □承包人负责采购,发包人有一定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承包人自行采购。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结算总价的万分之四;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五。
4.6 暂停
4.6.8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5.2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5.2.2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5.2.4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5.3.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施工图审查可依法分阶段将施工图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承担费用。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 检验
6.2.1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三通一平”完成,满足施工需要。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费用按照当地标准价格计费。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 天,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三通一平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天,随施工图一起配套提供给承包人,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办理施工许可证;按施工进度的需要,办理好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事项。
(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 天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双方在现场进行交验。
(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以及地上附着物处理。
(6)因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因承包人原因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有误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在开工前 天,由承包人组织设计负责单位、施工负责单位、发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5 质量与检验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的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等有发包人委托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并视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的关键部位和重要性处 元的罚款。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 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不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 其它义务和工作: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 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7) 其它义务和工作: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 小时(或日、周、月、年)
10.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其中,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3 %。(根据建质〔2017〕138号文,最高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的3%。形式可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工程保险保证)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结算经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13.2 变更范围
13.2.6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13.5 变更价款确定
13.5.4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因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审定,且按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审定办法评定。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13.7 合同价格调整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1)较差的地质条件: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基准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我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地信息价,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组织监理人、财政评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市场询价。)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3)人工、机械费调整
人工、机械费按照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备注:(1)政府投资类项目,合同价格形式建议选择总价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以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且双方确认后的价款为准。(2)为非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格形式可选择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最终以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14.1.1合同价格形式: (2)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1)总价合同;(2)单价合同;(3)其他形式)
14.1.1.1(备注:(1)政府投资类项目,合同价格形式建议选择总价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以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且双方确认后的价款为准。(2)为非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格形式可选择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最终以合同约定进行结算。(3)单价合同;明确双方确定综合单价的期限要求,同时需要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不可抗力以外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约定调整。)
14.1.1.2:双方在施工图审图完成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送审后 天内限期进行施工图预算核对,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约定计价依据和计价规范分阶段计取报送发包人或财审部门。承包人按财政投资评审要求送财政部门进行工程施工图预算评审,同时报审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大宗设备采购材料(如有,包括设备型号、规格、品牌等指标),发包人或财审部门收到之日起60天内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评审并通知承包人核对,经评审后的总承包费用(即各单项费用之和)乘以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价/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后的总额与中标价格比较,低者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合同总价,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实际合同总价或综合单价一般不予调整。(主要材料设备清单仅列出合同范围内可能涉及到的主要材料、设备、专业工程、具体的品牌和档次由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和所批复的项目投资在施工图预算报审核对时确定,之后发包人不得在履约过程干涉采购价格要求承包人再优惠。)逾期不评审的视为确认。)
14.1.1.3:无论采取何种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竣工结算时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格结余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现行的指导性文件及项目招标文件分配方案执行。
14.1.2 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4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可以银行保函、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严禁要求只能以现金方式缴纳的行为。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与支付: 无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14.3.4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
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支付条款和支付时间:(按阶段节点协商支付比例)
采购施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按月进度支付,双方协商月进度支付比例不低于60%,施工图预算批复后,适当调整提高月进度支付比例。)
14.4.2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或结算款的,从违约之日起,发包人每日按延付金额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的损失按实际发生计,所耽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对于违约金超过合同总价 %或发包人拒不支付时,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16.3条的规定进入争议解决程序。
(2)其他: 。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且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竣工或无法验收时,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按专用条款4.5条的规定执行,发包人的损失按实际发生计。当承包人拒不支付时,发包人可按专用条款16.3条的规定进入争议解决程序。
16.2 索赔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索赔金额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计算,并在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说明理由。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 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4 双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针对本合同的条款及合同附件中的约定存在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0.1 本工程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 市相关规定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与工程款同步支付(按相关规定缴纳及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定为 元。
20.2 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0.3 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发包人返还给承包人全部与工期有关(或里程碑罚款)的违约处罚金(不包括利息)。
20.4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有关方,或经电子邮件、专递方式送达有关方或其代表人(包括:发包人现场代表、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注明的电子信箱或通信地址。除接受通知一方可另行证明,一方以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应视为接受通知一方于通知发出当日收悉该通知,一方以专递方式发出的通知应视为接受通知一方于通知发出当日后第二个工作日收悉该通知。
20.5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风险分担:
20.5.1 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包括:
(1)发包人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使用功能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2)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
(3)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本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4)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由发包人承担;
(5)保护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
20.5.2 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包括:
(1)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预算编制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未超过本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因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项目管理能力风险。因承包人组织、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4)如遇到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因承包人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损失,其损失和处置费由承包人承担。
20.6 专用条款未约定的条款均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新版合同
第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38工期:为 150 天,其中设计工期 天,施工工期 天。
1.1.54缺陷责任期期限: 月
1.1.57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6.13条执行。
1.1.58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无。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现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等,上述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等有修订的,按新修订的执行,有冲突的按较严格的执行。
1.5 标准、规范
1.5.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按现行的国家和广西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相关行业中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工程施工图纸说明。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
1.5.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无
1.5.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范和制度执行。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签订合同后10天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接到发包人的技术要求资料后15天内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联系电话: ;
联系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 监理人
2.3.1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2.5 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第3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3.2 项目总负责人
3.2.1项目总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等级:
执业资格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
执业印章号:
项目总负责人职责:
项目总负责人权限:
因擅自更换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总负责人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项目总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
3.3 项目设计负责人
项目设计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等级:
执业资格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
执业印章号:
设计负责人职责:
设计负责人权限:
3.4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等级:
执业资格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
执业印章号: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3.5 项目采购负责人(如有)
项目采购负责人姓名:
项目采购负责人职责:
项目采购负责人权限:
3.6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
3.6.1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1
姓名:
C证证书号:
3.6.2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2
姓名:
C证证书号:
3.6.3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3
姓名:
C证证书号:
3.12 分包
3.12.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3.12.7: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再通过招标方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不得把设计和施工一并或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由承包人在中标造价范围内自行选择合法分包人,发包人不参与定价。
3.1.8违法分包及挂靠
严禁工程承包中的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本工程转包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赔偿发包人所受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支付未付款项,且承包人已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13项目管理机构成员责任与义务
3.13.1此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指本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且主要负责人不可相互兼任。
3.13.2违约情形
(1)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不能及时到位的(起始日期为施工许可证、开工令签发日期和工地现场第一次工程例会日期中较早的日期;非承包人责任造成工程停工的除外),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
(2)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常驻施工现场标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少于21日。如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参加与承建项目有关的会议、考察、监造或出差等其他相关工作,经项目经理书面批准后,视同施工现场出勤,不计入缺勤;
(3)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不得同时在其它项目的兼职。如有兼职情况,则视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管理机构成员,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特殊情况:出现因死亡、重大疾病(按照《重大疾病保: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并持有三级甲等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经过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可更换项目管理机构成员。
3.13.3违约处理措施:
(1)视承包人违约情节的严重程度,发包人有权采取有关违约处理措施,包括并不限于: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通报批评、约谈承包人法定代表人、记录不良行为、没收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限期或无限期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其他项目的投标等;对于承包人应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所承建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2)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每人每延迟到位一日或开工后每缺勤一日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人•次•天(人民币)。个人年度累计缺勤满十五日,则视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管理机构成员;
(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更换项目总负责人的,每次 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次•天(人民币);更换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或安全总监的,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次•天(人民币);
(4)因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同意后更换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的,可不支付违约金。但自更换之日起 6个月内,发包人有权组织随访核查,如经核查特殊情况不属实的,则视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如更换项目总负责人的,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们违约金5万元/人•次•天(人民币);如更换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次•天(人民币),同时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自记录不良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所有项目的投标。
3.14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承包人风险包含但不限于:
(1)工期风险:除政策原因外,工期不得因为其它任何原因进行延长,如因政策原因导致的停工或延期,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工程所在地的实际环境、水文、地质变化风险:因工程地质原因引起承包人的相应费用调整,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3)工程提前终止风险:本工程可能由于非承包人原因终止,投标人应结合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终止的合同费用计取方式,并从工程整体角度综合考虑后合理报价。
(4)土石方调配风险:如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市政府提出土石方调配要求,中标人应服从市政府统一安排,不得向发包人索赔工期及任何费用。
(5)涨价风险:在合同执行期间,随着劳务和(或)材料或影响工程施工成本的任何其他事项的价格涨落而引起费用增减时,合同价款不会因此而调整(政府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6)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涉及本工程所有材料均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包人使用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如因此造成发包人遭受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相关费用承担风险:
1)优化、深化设计费用,如项目可能涉及与项目周边其他工程的交叉内容,承包人应根据项目周边环境、规划等情况,对本项目的设计进行优化并与项目周边环境及规划保持一致。
2)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范围内难以准确预见的工程和费用。
3)非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4)由于不可抗力给承包人造成的非发包人承担的损失,和承包人为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增加的费用。
5)竣工验收时,为了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由于该项目大范围同时展开造成施工干扰和施工接口增加而引起的增加费用。
6)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设施保护等工作造成的增加费用。
7)因政府、行业主管都门和发包人要求,为满足市容市貌、接待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为满足某一特定专项要求,而必须进行的施工场所(如围挡围护重建、调整)、装饰、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宣传、现场协调和配合工作等费用。
8)因部分施工区域临时停水、停电,而必须采用自发电或自采、自运水而造成的增加费用。
10)由于施工造成的周边建、构筑物受损加固和受损赔偿,及由此引起的协调及社会
维稳工作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11)合同约定非发包人承担的其他风险。
3.15劳务
3.15.1劳务工工资的支付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支付劳务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如因此造成发包人声誉受损或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所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其他合理支出等)。
3.15.2劳务分包工作
建筑劳务分包工作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16设计义务
(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安排资深设计人员参加本项目设计并提供项目设计部组成人员名单,项目设计部的主要设计人员不得中途更换,确需更换的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项目设计部组成人员结构应合理、稳定,主要技术骨干工作能力应足以胜任设计工作。承包人项目设计部组成人员名单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发包人,如出现设计人员辞职、离职等情形的,承包人应在发生此等情形后的天内补充新人员,且保证新人员的资质、工作能力不低于更换前人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安排资深设计人员参加设计例会到会,配合评审、报批,参加设计条件现状的调研和资料收集。
(2)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依据文件及设计的基础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如发现任何不明晰、错误、失误或缺陷,应在7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而意见,并自行负责其对发包人提供资料的理解的准确性。负责到有关部门查询与设计有关的既有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发包人提供行政配合。
(3)承包人必须根据工程设计依据文件及有关的技术要求、国家有关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并按规定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确保设计质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己批准的设计作重大修改、增加或删除。
(4)承包人对设计深度和质量负责,对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适用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及设计时限(或进度)负责,发包人、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的审查并不减少承包人的责任。如设计文件未获政府批准的,还应承担反复修改设计的工作与责任。承包人应认真研究审图单位意见,完善设计工作。对非强制性条文,若承包人认为审图意见不合理,应明确答复、提供依据,取得审图单位认可,并根据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设计文件,并提交满足发包人要求的设计文件。
(5)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中应积极推广使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投资控制的前提下尽可能达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目的。承包人在设计中应遵循限额设计原则,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研究,有效地进行投资控制,确保项目总概算、施工图预算符合设计限额要求。
(6)发包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核验算时,承包人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 关计算,只提供设计计算书(包括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教据、计算方法、计算结果等),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7)承包人就重大设计技术问题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审查申请,且须经专家论证审查,专家意见供承包人参考。属于超规超限的,须按政府相关要求审查。
(8)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现场条件进行设计,否则由此导致施工图纸偏差、施工签证及工 程量追加、投资增加的,应承担相应的设计责任和赔偿责任。
(9)承包人对发包人或自行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的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协调和办理审核确认盖章手续,其审核确认的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总设计费中,承包人不得另行向专业设计公司收取审核确认的费用。
(10)对发包人提出的与本工程有关,但本合同设计范围未包括的新增工程,承包人 应在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予以无条件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取。
(11)承包人应保证设计文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12)承包人按时参加本项目设计的审查或设计交底会议,并对设计文件作必要的解释。
(13)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根据合同进行的阶段检查和过程控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对设计工作有权极作用的相关活动。
(14))若承包人不具备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具有专项工程的设计能力时,承包人须分包给具有行业相应资质并经发包人认可的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分包单位的设计成果必须由承包人签字确认,且承包人对分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设计内容和责任分包或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构成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外,还应赔偿发包人所受损失。
(15)检查管线综合图,减少直至消除管线碰撞现象。
(16)在本项目开始现场施工后,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组织设计人员组成现场服 各组派驻本项目施工现场,参加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随时处理现场发现的设计问题、 承包人现场服务组由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和本项目各专业至少各一名主要设计人员组成。
(17)施工各项设计阶段,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总协调工作。(适用于另有专业设计合同的项目)
(18)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与设计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做好与发包人、监理人、设备和材料供应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等本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
(19)承包人应参与水、电、消防、空调、智能化各系统的调试及设备系统联调,及时解决设备调试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参加本项目的各项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签署验收意见。
(20)承包人需要自行或参与发包人组织的类似项目或与本项目有关的考察、调研,并撰写考察报告,费用自理。
(21)承包人应及时处理现场设计变更事项、补充设计缺陷或修改设计,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经修改或补充的设计文件,以满足施工要求。
(22)承包人应参加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按规定签署验收意见。
(23)对发包人提交的设计依据和承包人自身完成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设计文件,承包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24)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人及其聘请的工程咨询公司(如有的话)对其设计提出的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予以满足。
(25)承包人自行制作汇报所用的子类演示稿、效果图、模型等;发包人需要制作三维动画时,承包人应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26)如发包人需要进行有关宣传报道、编制画册、组织设计例会等,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需要委派有关人员参加。
(27)承包人在不同阶段对本项目的设备选型、设备系统、装饰材料等应统一进行协调,对整个工程最终的总体效果负责。
(28)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 其他受保护权利的都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由于在工程设计上使用的,或设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他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此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等其他开支。上述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费用均视为己包含在承包人的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9)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提交竣工图,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费用不再支付给承包人。
3.17其他义务
3.17.1.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情况加强协调管理,包括:
(1)同相关部门协调,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2)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管,加强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监控和工程造价控制。
(3)与专业承包商及其他协作单位密切配合,减少工程实施的阻力与风险;
(4)与发包人和项目使用单位位加强沟通,使项目按预定目标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发包人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偏差,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的,承包人应予以接受并调整相应设计,发包人无须另行向承包人支付费用。
3.17.2承包人完成的其他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1)场区围挡优化设计与施工;施工场地内的临时水电方案与临时水电铺设;临时道路;场地平整和清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养护由其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人提供临时办公用房,要求为:无。
(3)承包人应建设安全体验区,安全体验区的建设应满足相关质量安全标准,且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安全体验培训区、灭火器演示体验、安全带使用体验、梯子体验、钢丝绳作业体验、安全栏杆推倒实验、综合用电体验区、开口部坠落体验、搬运重物体验、防护服培训、安全帽的撞击体验、安全提示标志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7.3为发包人提供交通设施服务:无。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承包人提交设计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4.3.2采购开始日期:
4.3.3 采购形式:□发包人自行采购 □承包人负责采购,发包人有一定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承包人自行采购。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万分之四,如延误超过1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支付未付款项,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所受一切损失。
4.6 暂停
4.6.8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5.2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5.2.2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5.2.4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5.3.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施工图审查可依法分阶段将施工图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承担费用。
第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 检验
6.2.1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发包人完成相关报建手续及主体施工单位现场交桩后。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费用按照当地标准价格计费。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 天,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三通一平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按施工进度的需要,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好临时用地、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事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天,随施工图一起配套提供给承包人,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办理施工许可证;按施工进度的需要,办理好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事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 天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双方在现场进行交验。
(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以及地上附着物处理。
(6)因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若供水、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费用自理。
*土方作业时冲洗平台和密闭车辆的标准:全封闭泥头车、自动冲洗设备,严格按照南宁市市环保、质监、建委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消纳场的具体位置及其合理运距: 。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因承包人原因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有误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在开工前 天,由承包人组织设计负责单位、施工负责单位、发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5 质量与检验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的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等有发包人委托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并视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的关键部位和重要性处 元的罚款。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 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不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 其它义务和工作: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 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7) 其它义务和工作: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 小时(或日、周、月、年)
10.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其中,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3 %。(根据建质〔2017〕138号文,最高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的3%。形式可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工程保险保证)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结算经南宁市审计局、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及发包人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12.1.2承包人必须按南宁市城市档案馆的规定及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整理并移交竣工档案后(包括档案主管部门、发包人及接管单位),凭相关工程档案移交签字单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支付。
为确保项目档案规范管理提供统一标准和有力保障,确保项目档案整理规范化、标准化,保证档案能按期移交,暂按本工程造价的0.25%,即人民币: ( 元×0.25%= 元)扣除部分工程款作为档案编制费(在承包人申请第一次工程款中扣除),若承包人能按期移交全部工程档案,在发包人获得档案验收合格证后可全额返还所有档案编制费用给承包人,若承包人不能按期移交工程档案,承包人将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按每拖交一个月将扣除承包人工程档案编制费的10%,即人民币:( ×10%= 元)。拖交2个月的,扣除全部编制费,对工程竣工后未按要求完成建设项目档案移交或移交的档案不合格的,不予以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另册)。
12.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指定的接管单位。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2.6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13.3 变更程序
按《关于印发加强南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南发改城市[2014]431 号)执行,未按文件规定执行或手续不完善的工程变更,结算时不予认可。具体变更程序如下: 【备注: 工程变更的分类详见南发改城市[2014]431 号文,招标人应根据不同类别选择相应的变更程序;本条款内容仅适用南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设定。】
(1)Ⅰ类设计变更由发包人向南宁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南宁市城乡建委组织发改、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并要所需要邀请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变更设计,工程变更图纸完成并通过图纸审查后,将变更资料报南宁市城乡建委备案方可实施。
(2)Ⅱ类工程变更由发包人向南宁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南宁市城乡建委要所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并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变更设计,工程变更图纸完成并通过图纸审查后,将变更资料报南宁市城乡建委备案后方可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实施时间紧迫但确需进行工程变更,且所引起投资增减达50万元以上的应急抢险工程,发包人应及时向南宁市城乡建委和南宁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两人部门与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现场开会论证确定处理措施后,经现场签认,可先准许实施,后补工程变更资料报南宁市城乡建委备案。
(3)Ⅲ类工程变更应组织参建各方,并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完善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发包人为南宁市管集团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的,工程变更论证会由南宁市管集团公司组织召开;发包人为开发区(管委会)下属公司的,工程变更论证会由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 组织召开;其他由南宁市城乡建委按照Ⅱ类变更方式组织召开。 发包人应当按南宁市城乡建委规定的要求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并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办理Ⅲ类工程变更的情况向南宁市城乡建委报备,并报送南宁市财政局,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稽查。Ⅲ类工程变更累计超过合同总价 10%以上(含)的,以后所有的变更按Ⅱ类工程变更程序实施。
(4)对于现场签证资料手续办理问题,由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四方对相关工程量进行签章确认,涉及地基处理及地质处理变更工程量的现场确认需增加勘察单位。
(5)承包人要严格按要求完善影像、图片、图纸、工程量签证、施工和监理日志等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并负相应责任。
(6)工程变更的其他规定:
①已办理施工图备案并且正在施工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和安全储备进行工程变更;
②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工程变化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③工程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或检测便道由承包人负责修建,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不得以此进行工程变更;
④由于施工现场排水组织不畅造成的软土处理、积水排放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⑤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土石方综合报价的,土石成分比例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⑥中标后,桩基的成孔方式、施工工艺、施工方案等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⑦涉及到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应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合理单价后方能进行工程变更;
⑧因征地拆迁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需县(区)、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不能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经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同意才能进行工程变更。
13.5 变更价款确定
13.5.4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因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审定,且按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审定办法评定。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13.7 合同价格调整
(6)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1)较差的地质条件: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基准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我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地信息价,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组织监理人、财政评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市场询价。)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3)人工、机械费调整
人工、机械费按照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本工程材料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因征地拆迁影响及重大设计变更等发包人的原因,在招标后延迟开工或中途停建重新复工的施工工期内,主要材料涨跌的调整幅度按南重点办【2014】29号文执行,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符合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结算管理有关规定的审核单位审定为准。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款采用工程造价系数报价法确定。
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以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1-中标人的下浮费率系数)。
合同价:合同价为暂定价。承包人应在中标后且在图纸等相关预算匹配性资料完善后,即达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审基本条件,达到接审条件后,在30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以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1-中标人的下浮费率系数)作为合同价,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南宁市审计局或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为准。
(备注:(1)政府投资类项目,合同价格形式建议选择总价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以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且双方确认后的价款为准。(2)为非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格形式可选择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最终以合同约定进行结算。(3)单价合同;明确双方确定综合单价的期限要求,同时需要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不可抗力以外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约定调整。)
14.1.1.2:双方在施工图审图完成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送审后 天内限期进行施工图预算核对,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约定计价依据和计价规范分阶段计取报送发包人或财审部门。承包人按财政投资评审要求送财政部门进行工程施工图预算评审,同时报审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大宗设备采购材料(如有,包括设备型号、规格、品牌等指标),发包人或财审部门收到之日起60天内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评审并通知承包人核对,经评审后的总承包费用(即各单项费用之和)乘以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价/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后的总额与中标价格比较,低者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合同总价,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实际合同总价或综合单价一般不予调整。(主要材料设备清单仅列出合同范围内可能涉及到的主要材料、设备、专业工程、具体的品牌和档次由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和所批复的项目投资在施工图预算报审核对时确定,之后发包人不得在履约过程干涉采购价格要求承包人再优惠。)逾期不评审的视为确认。)
14.1.1.3:无论采取何种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竣工结算时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格结余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现行的指导性文件及项目招标文件分配方案执行。
14.1.2 付款
本工程资金来自财政拨付,承包人需提供相关结算资料报发包人,由发包人向财政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提交当期申请工程进度款的相关计量资料、质保资料等给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支付给承包人。
(1)承包人资金必须接受发包人和银行的监管,必须在发包人本地银行开户。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每期工程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比例为 8%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照上述比例将农民工资转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专用款挪做其它用途,
专用账户名称:
专用账号:
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4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可以银行保函、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严禁要求只能以现金方式缴纳的行为。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与支付: 无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14.3.4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合同外(设计变更)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拨付;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合同内拨付不高于招标控制价的80%,合同外拨付不高于招标控制价的60%;结算以南宁市审计局或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无息)。如后期南宁市审计部门对本工程项目进行复查的,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同意按照复查的结果重新进行最终结算,对发包人向承包人超付的款项, 承包人应在南宁市审计局相关部门确定最终结算价之日起30日内返还发包人,逾期返还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应返还款项每日2‰的违约金。
资金来自财政拨付,承包人需提供相关结算资料报发包人,由发包人向财政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 15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须提交当期申请工程进度款的相关计量资料、质保资料等给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再支付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每次付款前,开具足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质量保修金金额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结算金额余款合计开具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其他约定:
(1)承包人在每次工程款支付前按照国家“营改增”政策向发包人提交合格发票,上述工程款支付应在发包人收到相应发票后再进行支付;
(2)承包人所属行业或注册地正式实施营改增之日起,承包人必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承包人拒不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包人有权不履行付款义务,如造成发包人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3)对于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包人应在开票之后 7 个工作日内送达发包人,发包人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关款项,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 14 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发包人,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在结算生效后,根据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如交易事项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承包人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税款损失。
(5)承包人未按结算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结算总价 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 3 次的、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承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发包人可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且承包人在发包人终止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发包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6)承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结算总价 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3)发包人终止合同,承包人在发包人终止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发包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14.4.2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设计费进度款
设计费:承包人提交评审通过后的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作为进度款,承包人提交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并获得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招标控制价后,发包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80%(含已支付的),剩余20%的设计费待项目工程颁发交工证书后且最终结算经市审计部门审定后,经发包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结清(无息)。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第15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或结算款的,从违约之日起,发包人每日按延付金额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的损失按实际发生计,所耽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对于违约金超过合同总价 %或发包人拒不支付时,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16.3条的规定进入争议解决程序。
(2)其他:无 。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且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竣工或无法验收时,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按专用条款4.5条的规定执行,发包人的损失按实际发生计。当承包人拒不支付时,发包人可按专用条款16.3条的规定进入争议解决程序。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或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2)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4)违反《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5号)规定的。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能达到本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负责无条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返工,直至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为止,工期不予顺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
(2)承包人出现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问题,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人修补的,相应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修金扣除。
(3)承包人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或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扣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扣款通知书(不再陈述扣款理由)。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款后,发包人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如应付工程款不足以补足的,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另行向发包人支付,逾期未支付的,承包人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5 天仍未补足的,发包人可解除本合同,余下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充作违约金发包人不予退回。
(4) 如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的,对逾期超过10天的部分,承包人还应再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万分之四/天向发包人支付延期违约金,但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其他损失。如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节点时间完成进度的,则每延误一天工期,承包人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万分之四/天向发包人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支付未付款项,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所受损失。
(5)承包人在对承建工程进行看管期间,如发生所看管项目物件损坏或丢失的,则承包人应对看管物件进行修复或全额赔偿。
(6) 承包人如不积极配合管道燃气施工单位在承包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附件约定执行时,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0.5万元/次的违约金,若在合同履行期间违约次数超过 3 次的,发包人还可解除本合同,不支付未付工程款,承包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发包人所受损失。
(8)承包人因违约而应当向发包人支付的赔偿款或违约金等款项,发包人均有权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索。
(9)承包人违约而应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更换施工单位而发生的额外费用、诉讼费、发包人聘请律师的代理费、诉讼费、鉴定费、送达费、公证费等。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如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需进行赔偿。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或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订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或进行挂靠承包、合作经营、联合经营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达 30天以上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
(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设备及材料,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配备的全部人员和和机械、设备及材料未能满足合同规定、投标文件的承诺以及工程进度要求的。
(7)承包人有2次(含2次)以上不依据发包人的通知或函告执行,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8)由监理人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考评,如履约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承包人有3次(含3次)以上履约考评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如因承包人违约而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则承包人于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全部退出工地,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3%的违约金;如延期退场超过10天以上的,对超过10天部分,则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再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万分之四/天向发包人支付延期退出的违约金,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2 索赔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索赔金额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计算,并在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说明理由。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因发包人、政策等原因造成工期延长,只索赔工期不索赔费用。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 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向 工程所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4 双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针对本合同的条款及合同附件中的约定存在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20条 补充条款
20.1 本工程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 市相关规定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与工程款同步支付(按相关规定缴纳及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定为 元。在本合同签订后并向财政申请安全文明措施费到账后28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3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备注:发包人应当按进度款比例向财政申请安全文明措施费到账后,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转入承包人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工程施工完成后费用尚有结余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
20.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所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20.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施工需要,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
20.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对工程进行维护并承担费用;工程交付发包人之后,如仍需承包人对工程进行保护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确保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标准。交工前拆除、清除施工过程中形成或遗留的临时设施、垃圾等不必要设施、遗留物;由于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0.6施工场地、水电运输通道及施工便道的修建和维护、清场、恢复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7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治理“五乱”、清洁乡村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8承包人应允许本工程其他承包人在本合同承包人施工场地上架设施工用电线路,线路走向由监理人、发包人会同各有关合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20.9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20.10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0.1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内交通管制和协调通行工作。连接施工场内外道路出口处须设洗车场,对从施工场地进入市区道路的所有车辆进行清洗,并派专人在出口处负责看守,严禁与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及车辆进出施工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负责协调有关标段承包人共同承担。如承包人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0.12承包人负责其本合同段在合同实施期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0.13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工程所使用公共道路、水源、公共设施等必须保障发包人及其他人的财产、利益和权利免受损害,如造成损坏的,由承包人自费负责维修或赔偿。
20.14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区及施工场地应设有临时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施工排水设施,生活、施工垃圾等处置应妥当,施工材料如涂料、化学品等应妥善存放,并设有防雨、防风等措施,同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
20.15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8日历天内,必须将其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余土、周转材料、施工机具、设备基座和地下基础、各种临时设施等清运出施工场地外,保证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面标高达到原地坪标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超出上述规定时间不完成的,由发包人安排清运,由此发生的实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从结算工程款扣除。
20.16承包人应全权自费负责其职员及劳务人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及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的、防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单位、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0.17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事故,由承包人负全责并承担费用。
20.18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协调好与邻近相关单位(含居民、农民)的关系,应避免发生矛盾与冲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0.19承包人负责自行使用的独立水表、电表;自行负责水、电的保管、维护,若有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自行每月缴纳双方确认该工程发生的水、电费用,并分摊发包人总水、电表至承包人分水、电表间的用水、用电损耗(分摊数量按施工期间各施工单位使用的水、电量比例来分摊);该工程全部水电费清单作为工程结算资料附件提交发包人。水电费由承包人直接交给发包人,或每次均经发包人授权同意后直接支付给供电、供水部门,或发包人在承包人获批准的工程款中扣除,但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当次获批准的全额工程款发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前3日提供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付工程款。
20.20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如逾期不提交劳动合同或不补缴社会保险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从发包人责令其提交合同或补缴社会保险(以先出现的时间为准)之日起,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21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应付发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但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且发包人还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补足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如应付工程款不足以补足的,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另行向发包人支付,逾期未补足的,承包人应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仍未补足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余下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充作违约金,发包人不予退回。
20.22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政府令第46号)、《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提升工程治理水平的若干意见》(南府规[2016]24号)、《南宁市土方作业文明施工工作导则》、《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图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必须与合法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使用符合密闭规定的合法车辆进行散体物料(建筑渣土、垃圾、砂石等)的运输,同时与辖区卫生防疫、环卫管理部门或有合法资质资格的企业签订病媒生物消杀协议、生活垃圾清运协议、在线远程监控扬尘监测协议,采取道路硬化、裸土覆盖、洗车出门、保洁路口、在线监测、抑尘喷淋等有效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其费用在工地一线按标准落实到位。
以上未尽事宜,以中共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巩固提升活动的实施方案(2017-2018)》的通知南办发[2017]79号文、《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活动工地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建质安[2013]28 号)、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美丽南宁·模范工地”及《南宁市富申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市属重点建设平台公司工作目标专项考评细则》有关标准及制度执行。
为确保“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考评和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承包人按照南宁市富申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市属重点建设平台公司工作目标专项考评细则》进行工作,并与发包人签订《南宁市富申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工作目标专项考核责任状(试行)2018 版》(另册)。
20.23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书面同意。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前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发包人选定后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对工程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承包人应按《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中选用,但在采购前同样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书面同意。
20.24承包人所购施工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特殊材料如消防设施等还必须有出厂检验报告和质保书。承包人应按合同(含图纸)规定的品牌、规格、数量、产地、技术参数等组织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前7天,须将含有材料品牌、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信息的材料采购计划书报监理人确认并在质量、规格、品牌方面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的,承包人要重新采购,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得顺延。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需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确认后方可进场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0.25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及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在工程中使用列入《南宁市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名录》的品牌。如承包人认为自行提供的材料优于《南宁市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名录》所列品牌材料的,必须经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出具书面检测对比报告(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后,报经南宁市建筑材料管理站同意、由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如承包人未能提供材料检测对比报告、或未经南宁市建筑材料管理站同意、或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任意使用材料品牌时,发包人除有权拒绝该材料进场及要求承包人更换材料外,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无法达到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验收规定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退场,在退场全部完成后30天内,发包人按承包人已施工完成且经发包人确认质量合格的工程量造价的70%,与承包人结算工程款。
20.26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设计或标准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为止,同时承包人应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从进度款中直接扣抵,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负;
20.27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各承包人的使用频率,据此按比例要求各承包人分摊修复费用。
20.28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0.29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整改工作且达到交付条件之日起7天内,必须把本工程交给发包人,否则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从竣工合格之日起计至本合同所涉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之日止,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执行期间,随着劳务和(或)材料或影响工程施工成本的任何款项或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或因工期延误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人应另行全额赔偿。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否则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款的万分之四/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赔偿责任及费用。发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对第三方的赔款、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鉴定费等)亦由承包人承担。
20.30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认真做好总体及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实施。单位、单项工程施工前未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视为承包人擅自开工或施工,发包人有权不予以计量,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出现三次未达到施工进度计划要求之情形,发包人可认为承包人无法按质按时完工或明显无能力按质按时完工,承包人必须增加人员和机械进行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从合同规定的竣工日之日起计至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各方签章之日止(可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逾期超过 30 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0.31发包人需召开会议时,重要会议至少提前12个小时、临时会议至少提前3个小时通知承包人,重要会议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且应按时到达,若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不能按时到会的,必须向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并取得准假,同时应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工程会议,否则承包人应按其项目负责人不到会一次向发包人支付0.1万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累计不到会达三次的,每超出一次再按0.5万元/次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将上述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承包人不得因此拖延工期、亦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20.32如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不能按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中的进度计划要求完成工程的,经发包人书面通知10天后仍无改进,发包人有权把承包人的一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完成。承包人累计2个星期未能按计划完成进度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的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经检查认证,某一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因承包人原因不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修复至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承包人应按该分项工程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33承包人必须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行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和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建〔2011〕9号)要求建立工会,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得因此影响发包人办理各项开工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不支付未付工程款,承包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发包人所受损失。
20.34当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结算。
20.35承包人搭建的本工程临时设施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0.36本工程工期短,沿线地质复杂,地下构筑物建筑物管线多,承包人自行考虑为完成该项目所进行的抢工赶工、雨季施工、夜间照明及施工等措施,并承担费用。
20.37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对环境保护(包括控制扬尘、噪声、废弃物、施工排水、材料漏失、工地保洁、保护沿线居民排水系统等)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任何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这种污染和产生的索赔或罚款,如因本款约定的事由发生的各种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20.38承包人应按现行法律、法规、现行施工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其中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特别是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地面硬化,临时排水系统设置(含临时散水、明沟),临时施工用电线路的敷设,符合现行《检查标准》的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39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工程相关手续时,不能超出该手续规定的办理期限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办理时间,否则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40承包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按合同金额的2.5%缴纳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竣工证明材料名称)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全部完成整改后的7个日历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处扣减的款项后,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
20.41本项目由于施工场地限制,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临时用地。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临时建筑占地、项目部驻地、宿舍区占地、材料堆放及加工场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20.42专用条款未约定的条款均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七、请投标人重新下载招标文件。
更正日期:2020年01月0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宁市富申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南宁市五象大道与龙岗大道交汇处
联系方式:黎艳春0771-59000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南宁市云英路8号五象总部大厦B座23楼
联系方式:龙工0771-55023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龙工
电 话: 0771-550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