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评审机构及咨询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1-211500-00282
二、项目名称:采购评审机构及咨询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采购评审机构及咨询服务
供应商名称:辽宁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103号十四层
中标(成交)金额:27,88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采购评审机构及咨询服务
服务类
名称:C99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采购评审机构及咨询服务
服务要求:对沈抚示范区提供的主导产业政策兑现认定项目、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有关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综合赋能项目开展立项评审及验收评审等相关服务。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服务标准:一、服务内容 (一)主导产业政策兑现认定项目评审 具体要求: 1、依据示范区主导产业政策及实施细则,开展“专精特新”成长型企业认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智能升级项目认定、“双创”平台备案认定、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认定等项目认定评审。 2、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审核申报材料,提出评审认定意见。 从业人员要求: 评审小组拟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1人,产业专家要与评审内容相关。 (二)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 具体要求: 1、按照政策规定和条件,对各类科技项目进行入库推荐评审或立项推荐评审,就是否建议入库推荐或立项推荐给出专家意见。 2、按照政策规定和条件,对示范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就是否建议立项给出专家意见。 3、按照政策文件规定,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开展中期验收评审工作。 4、对已完成的项目,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给出专家评审意见。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等。 从业人员要求: 1、项目评审小组拟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1人,相关产业高校教师、行政事业单位技术人员、行业龙头企业家等计4人。 2、按照《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 (三)招商引资项目先进性评审 具体要求: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政策规定和条件,对项目和企业先进性评审,就产业是否先进或是否属于落后产能给出专家意见。 从业人员要求:项目评审小组拟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相关产业高校教师至少1人,行业专家至少2人。 (四)企业综合赋能项目评审 具体要求: 1、依据《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关于支持提供人工智能赋能服务补贴暂行办法》文件要求,对人工智能赋能补贴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专家实地审核与现场答辩,出具评审结论,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执行情况等。 2、按照政策规定和条件,对企业精益管理咨询项目开展立项评审,给出专家意见。 3、按照政策规定和条件,对企业精益管理咨询项目开展结项评审。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审核与现场答辩,由专家出具评审结论,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执行情况等。 4、按照政策文件规定,对其他涉及为企业赋能服务的项目开展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从业人员要求: 1、项目评审小组拟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专业方向要与评审内容相关。 2、按照《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推广精益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关于支持提供人工智能赋能服务补贴暂行办法》等文件执行。 (五)产业类其他项目评审 具体要求: 根据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职责,对涉及到的农业、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业、科技、军民融合等相关产业和企业项目,按照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开展评审服务,提供专家评审意见。 从业人员要求: 项目评审小组拟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专业方向要与评审内容相关。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哲、崔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采购评审机构及咨询服务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计委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不足10000按10000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10,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
地址: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
联系方式:024-679893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锦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2号1-6-7
联系方式:024-829038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白雪
电 话:024-82903888
十、附件
采购文件:(磋商文件)采购评审机构及咨询服务.doc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采购评审机构及咨询服务
供应商名称:辽宁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函.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