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名称:沈北新区集中通勤服务
2、 履约期限:2年
3、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付款方式:按实际使用天数每月进行一次结算。
5、服务内容:
★车辆保障能力:供应商须提供28台五年内购置且里程数不超过6万公里的新能源空调客车(49座及以上),车辆具体数量按实际线路数确定。保证车况良好,符合国家道路运输管理要求,保证每人有座,准时出车,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出车。车辆营运证、行驶证等各种证件齐全有效,所有车辆为企业自有车辆,并配备视频监控系统。
★通勤线路: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所制定的通勤线路、时间提供通勤服务,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详细线路时间见附表)
★服务时间:2年。
★车辆保险:拟配备的车辆需投保第三者险保额100万(含)以上并不计免赔、司乘座位险,且供应商购买司乘座位险的保额50万(含)以上。
★驾驶员情况:供应商按实际线路数确定驾驶员人数,具有大客车驾驶经验,持有“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本人品行良好,负责任、安全意识强,保持通勤车况良好、车内卫生整洁、车内无异味、通风和供暖良好、车内无杂物、车内各种设施安全有效。服从采购人管理,严格遵守采购人制定的关于通勤车管理的所有相关规章制度。驾驶员存在态度恶劣、辱骂乘车人员、危险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不听从管理、违反采购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采购人有权提出更换驾驶员,供应商无条件接受。
★供应商自行承担车辆的的油料费,维修费,人员工资和车辆保险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交通事故: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并赔偿,赔偿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管理制度:供应商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度、驾驶人员管理等制度、车辆安全管理等制度,安全监督检查措施,制度详细齐全完整,可操作性强。
★售后服务要求:供应商应提供7*24小时电话支持服务,2小时内对采购人需求做出响应。
★服务承诺:承诺全部投入使用的车辆车身粘贴由采购人提供的宣传“沈北”的宣传标识;承诺为全体乘车人员免费提供车辆须安装定位系统及位置服务;承诺所提供车辆安装采购人提供的通勤管理系统硬件设施(通勤车刷卡器)。
★本项目服务路线及服务天数等内容按照采购人要求,可能会略有调整,以实际天数、实际出车线路、供应商投标报价单价等相关内容为准进行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如遇特殊天气、路况或突发事故等原因,而延迟出车,须提前告知采购单位并征得采购单位同意,如因疫情原因不能出车,结算时需扣除未能出车线路的费用。本项目所指天数为工作日。
★其他要求:
供应商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者,可直接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供应商连续10天不能正常经营时;
2、供应商主动退出经营时;
3、经营期间出现转包、分包时;
4、采购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者;
5、遇到“不可抗力”时。“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且在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及战争、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规定和要求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受影响一方应当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如有必要,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减少不可抗力对另一方的损失(双方约定)。双方应当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决定推迟合同的履行,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影响方在合同中的义务。
★违约责任
1.如果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应商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采购单位有权向供应商发出违约通知书,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单位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1在采购单位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1.2在采购单位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应商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1.3采购单位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采购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如果供应商在收到采购单位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采购单位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采购单位有权从尚未支付的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
3.1除以上条款规定外,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采购单位可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采购单位有权解除采购合同。
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5.其他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