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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残联“阳光家园”计划三类人员托养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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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我要查看 采购业主: 我要查看 招标公司: 我要查看
联系人: 我要查看 联系电话: 我要查看 通讯地址: 我要查看
截止日期: 我要查看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乾安县残联“阳光家园”计划三类人员托养服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刘爱民
行政区域松原市公告时间2021年06月16日 22:37
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竞谈室二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1年06月17日至2021年06月21日
每日上午:8:30 至 11:30  下午:13: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预算金额¥543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爱民
项目联系电话15944866616
采购单位刘爱民
采购单位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伟峰·生态新城11 办公楼120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5944866616
代理机构名称长春中建招标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伟峰·生态新城11 办公楼1202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438-5029666

 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乾安县残联“阳光家园”计划三类人员托养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yggzy.jls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0624 09 点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YGGZYBM-2021250

项目名称:乾安县残联“阳光家园”计划三类人员托养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543,000.00元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文件的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供应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查询截止时间为开标当日16:00前。);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617日至 2021年0621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登录“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yggzy.jlsy.gov.cn/)”下载招标文件。未进行网上注册验证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招标采购活动。

   方式:网上自行下载。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0624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谈室二(松原市宁江区东镇东路3518号)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五、开启

时间:20210624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竞谈室二(松原市宁江区东镇东路3518号)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媒体: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乾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 址:乾安县

   联系方式:刘先生0438-82285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长春中建招标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伟峰·生态新城11 办公楼1202号

   联系方式:0438-50296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锦坪

   电 话:0438-5029666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